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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存在的正當性,在於類似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這是英、美、德、日等國都有「向來的判決見解」或「判決先例」等類似法制的主要原因。而臺灣於清末民初法律繼受過程中,由於中華法系文化的影響,加上法制的缺漏,遂由大理院扮演起「司法兼立法」者的角色,而有整合中國式「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現行判例制度。其後,雖然憲政制度已經落實,終審法院卻習焉不察,未能體察社會、法制的變遷作出相對應的調整,反而型塑出違憲的判例文化。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有關判例編輯、變更的制度,即則應予以廢止,並重新建構結合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的判決先例法制。摘要(請老師補充250字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