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實務與學說向來認為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非常規交易罪為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罪的特別規定,然而本文認為,從非常規交易罪的立法目的以及其構成要件的結構觀之,此等見解或有商榷的餘地。另一方面,非常規交易罪以「不利益交易」、「不合營業常規」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其不法構成要件,而法院在實際操作時,卻未對此作詳細的闡述,使得二要件並未能發揮各自的犯罪篩選機能。緣此,本文將分析非常規交易與背信罪的罪質差異,並在維護公司決策彈性與確保投資人利益與市場穩定的利益間,詮釋非常規交易罪不法構成要件的內涵,冀能使公開發行公司的負責人有較明確的行為指引,以避免刑法的過度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