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之學用落差令產業界所詬 病,近年政府單位、產業界,以及學 術界透過合作期盼能縮短學用落差, 透過制定相關法規、產學合作研發、 業師協同授課、學生校外實習課程等 方式改善問題,透過在實習企業中的 實務演練累積經驗,增加學生畢業後 就業力,而校外實習類別可分為部分 學習、暑期實習、一學期實習、全學 年度實習、「學海逐夢」計畫的國外實 習,以及無學分的產學雙方「默示契 約」實習等,而「默示契約」的概念, 引自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雙方互相 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 示,契約即為成立」;除默示契約外, 其他實習方式之實習時數由各校系所 自主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