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而就本條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自保護他人法律之「法律」該如何認定,及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他人」該如何解釋,分別加以研究之。而本文主要之研究對象,即係在討論前者之範圍是否包括行政命令?又縱然採取肯定之見解,是否應認為包括所有類型之行政命令?本文自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文義解釋,及從避免架空侵權責任法之原則兩個面向分析後發現,並非任何規定均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律。但是自民事責任之產生係來自於義務違反之基本觀念,應認為某一規定欲成為本條所稱之法律,有一共通之必要條件,亦即該規定性質上應具有強制力。此外,本文於結論上認為,因為各該規定之性質千差萬別,所以並無一個明確之判斷標準能確定某一規定是否屬於本條所稱之法律,因此當一個規定性質上具有強制力時,仍然必須考量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侵權責任之體系架構,甚至是考量整個民事責任之體系架構後,始能決定系爭規定是否為本條所稱之法律。在此前提下,關於「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職權命令」是否屬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律,即有個別加以研究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