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作為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統一法,要求統一解釋和適用。本文以貿仲委2008-2011 年涉《公約》的67 份裁決書為研究素材,嘗試一種經驗研究,揭示中國國際商事仲裁中適用《公約》的經驗與問題,包括對於《公約》的可適用性理解的偏差、在裁判說理及法條引用方面存在的不足等。在適用《公約》時關注國際同行的做法,甚至在裁判中參引他國裁判,將是未來的一個發展方向。裁判者在避免對《公約》作“政治解釋”的同時,也要理性看待中外當事人勝訴比例。中國撤回對於《公約》第1條第(1)款(b)項的保留,正當其時。港澳臺是中國大陸的重要交易夥伴,最高人民法院應在適當時機出臺司法解釋,為此類涉外合同糾紛“准用”《公約》,積極開闢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