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管轄制度尊重當事人在確定管轄法院中的意願,彰顯當事人程式主體性,並最終服務於民事訴訟模式的轉型。但是,受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本位主義的影響,具體適用規則供給嚴重不足的應訴管轄制度可能異化為某些法院爭奪或推諉管轄權的工具。為爭取案件在其訴訟成本較低或者可以動員更多司法干預資源的法院審理,某些原告故意向無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並促使應訴管轄制度的適用條件在外觀上得以成就。為防止被受訴法院強制適用應訴管轄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轄異議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慮採取不應訴策略。應訴管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結果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亟需對其司法嬗變情形進行類型歸納和理論反思,並在解釋論上構建促使應訴管轄制度回歸推定合意管轄模式的規則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