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於最小損害原則的必要性原則,在內涵上經歷了從“必要的目的與必要的手段”到“必要的手段”的轉變。由於必要性原則存在空洞性缺陷,缺乏可操作性的分析技術,其在適用時存在主觀性過大的問題。為了預防與控制公權力行使的恣意與專橫,應當客觀化必要性原則。在判斷何為必要性手段時,不應當忽略不同手段的有效性差別。如果通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再借助於手段的相對損害計算公式,對異同有效性的手段進行損害大小比較,就能有效破解最小損害性難以客觀判定的難題。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力宣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的新時代背景下,系統深入探究必要性原則的客觀化,具有極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