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專屬經濟區因國家間權利主張衝突而產生,維權行政執法具有強化行政管轄權、維護海洋權益等積極意義,但為了履行國際義務、適應海洋戰略以及服務周邊外交政策,在考量違法行為主體、性質與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我國海上執法主體應在爭議專屬經濟區內對執法方式和強度進行自我克制和約束以開展適度性執法。而適度性執法需要遵循比例、平等以及對等原則,並從限定主體、選擇方式、降低強度以及避免武力使用等方面加以實施。我國在爭議專屬經濟區內的維權行政執法實踐體現了適度性,但應繼續推進適度性執法,並開展與其他當事國間的海上行政執法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