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查戈斯群島仲裁案”和“南海仲裁案”為代表,混合型海洋爭端的管轄權問題從理論爭議演變為現實困境。受制於特定的屬物管轄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框架下的國際仲裁庭不能對混合型海洋爭端整體實施管轄權。相關爭端當事方為規避管轄權的障礙,故意將混合型海洋爭端的局部提交強制仲裁機制。但是,由於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爭端之間的固有聯繫,這種人為的割裂難以使海洋爭端純粹化,相反給國際仲裁庭的裁決帶來了更大程度的困擾。鑒於混合型海洋爭端所引發的正當性、實效性和公正性危機,國際仲裁庭在裁決管轄權問題時不得不持謹慎態度。國際仲裁庭在“查戈斯群島仲裁案”中所使用的“重心檢驗”方法能確保對混合型海洋爭端進行相對準確的定性,並隨之確定管轄權。而在“南海仲裁案”中,國際仲裁庭並沒有沿用“重心檢驗”方法對菲律賓的仲裁請求逐項進行客觀和全面的審查,致使其管轄權裁決出現重大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