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2013年3月間,因偵辦太極雙星案聲請法院羈押被告賴○○,並經裁准羈押禁見,嗣經向臺灣高等法院抗告,仍予駁回確定。被告賴○○與辯護人李○○律師於2013年6月5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意旨略以:檢察官聲請羈押時,當庭提交「密件」予法院,法院因此獲得羈押之心證而裁准,然法院及檢察官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否認辯護人閱覽該「密件」,致被告及辯護人無從進行實質防禦,故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全面限制、禁止辯護人在偵查及偵查中聲押庭檢閱卷宗證物權利,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應「無效或不再援用」等語。大法官於2016年3月3日舉行言辭辯論,參與者除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外,並有相關機關法務部、司法院及4位鑑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