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犯罪一詞,最早是由美國著名犯罪學家Sutherland於1939年提出1。其對白領犯罪的定義為:「受人尊敬及社會高階層之人,在其職業活動過程中所從事的犯罪行為2。」後至1996年6月美國「白領犯罪國家研究中心」(National White Collar Crime Center)在其舉辦之白領犯罪研討會中,擬訂了共識性的白領犯罪定義:「由個人或機構從事之有計畫的詐騙性違法或非倫理行為,通常是社會上層或受人尊敬之人為了個人或機構利益,在合法的職業活動過程中違反受託人責任或公共信用的行為3。」白領犯罪強調的是行為人通常是利用其職務去從事該犯罪行為,且其通常受社會大眾之尊敬,白領犯罪的過程中大多未涉及暴力,而係行為人違背了委託方對其之信任,然在白領犯罪中,被害人卻往往無明顯的被害感覺,甚至不知道自己就是白領犯罪中之被害人,更有甚者有些白領犯罪中甚至並未有被害人之存在。常見之白領犯罪包含製造不安全之食品、竊取營業秘密、逃稅、貪污、索取回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