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就檢察官偵查階段聲請羈押應否「掀開底牌」,讓被告、辯護人知悉手中卷證,認為人民訴訟權、正當程序保障,「自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然而,僅看本項結論即認判決「違憲」或稱辯護人等勝訴,不免流於「外行看熱鬧」, 另未能辨明釋憲「巧門所在」,未來羈押修法仍難期待。蓋被告、辯護人原本聲請任意檢閱、抄錄或攝影的「閱卷權」,但大法官僅認有限度的「卷證資訊獲知」(非卷證「閱覽」等),並且「語帶玄機」認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有關證據之方式 ,由辯護人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之方式,或採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閱覽相關卷證之方式,或採其他適當方式,要屬立法裁量之範疇。」再者,大法官「訴外裁判」要求公費辯護律師「擴及於偵查中羈押審查」,預見未來修法討論過程仍多所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