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進行了重新定位,新刑事訴訟法近三年來的法律實踐表明,這一制度實施狀況差強人意。實踐中的問題不少:執法標準不統一、適用不規範;不少法律規定不知如何執行;規避法律的情形具有普遍性;法律濫用、異化問題突出並伴隨著侵犯人權的重大風險。上述問題的解決正道應當是回歸立法精神,運用法律解釋技術,明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性質與定位,從其限制自由的強制措施本質出發,糾偏司法適用的錯誤傾向,回應實務困惑。對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對像上的「無固定住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後續能否轉捕都應當進行規範解釋;對於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與執行主體也迫切需要明晰涵義以規範司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