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新增加的第104條,對司法解釋的制定主體、啟動因由、解釋對像、除外情形、解釋標準和監督機制等問題作出規定,對司法解釋權限重新做了界定。《立法法》第104條蘊含的價值目標主要有堅持和維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保司法公正,保障審判獨立和嚴守司法解釋權限。最高人民法院應以貫徹實施立法法為契機,依據《立法法》第104條規定,提高司法解釋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在司法解釋的諸形式中,對「規定」來說,實體性的應予廢除,程序性的可以保留;「批復」應逐步被指導性案例所替代;「解釋」可以保留,但其內容與體例都需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明確《立法法》第104條與《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關係,強化對司法解釋的備案審查,加強法律解釋,提高立法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