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與錦匯、常隆等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是一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經典案例。該案涉及三大審理焦點:一是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否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二是常隆、錦匯等公司以買賣方式處分涉案副產酸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三是損害後果的認定以及救濟方式的選擇。總體而言,法院對原告資格的認定隱含著通過支持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而發揮司法環保功能的積極考量,事實認定與因果關係推定法理清晰,對損害後果及其救濟方式也進行了探索和創新。但是,在肯定該案的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應特別強調環境司法的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