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法學先後引介了英國的合理原則和德國的比例原則作為制約行政裁量權的基本原則,但如何協調兩者之間的適用關係,卻始終未予討論。長期採用合理原則的英國,在涉及人權的案件中,已引入比例原則作為司法審查的依據,成此消彼長之勢。其根源在於,合理原則立基於禁止越權原則,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宗旨,不能完全勝任人權保障的時代使命;而比例原則則在確保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把人權保障作為其主要目的,對人權的保護更為有力。從當下我國人民法院所擔負的基本權利保障任務和採行的積極主動司法政策來看,統一採用比例原則為評價基準更符合我國法治建設和人權保障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