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通說基於傳統的價值導向思考,主張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適用應受全面的司法審查,例外時才享有「判斷餘地」;且「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有質的區別。這一觀點雖然價值正確但融貫性不足,且不符合法律實踐規律。法理學汲取語言哲學、道德分析哲學的營養所展開的研究表明,價值導向思考所立足的唯一正確答案預設是一個不能證成的本體論虛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不確定性出現且僅出現於語言規則的盡頭(臨界案件);在語言規則的盡頭,行政機關應在法律框架內追加價值判斷(履行個別情況考慮義務),來決定是否將該概念適用於個案事實。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的二元論和一元論都包含著部分真理,而在整體上以偏概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