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並未直接使用「違法性繼承」這一概念,我國法院在關聯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中必然觸及先行行為的合法性這一難題。在相關個案中,不同法院依據不同論理展現了不盡相同的立場。這揭示了不同法院對法安定性與實質正義價值的不同權重和對於行政行為公定力、先行行為可爭訟性等問題的差異性理解。也表明了行政行為違法性繼承中國圖景的獨特性和複雜性。這一問題的有效解決,既有賴於立法對於複雜行政過程的明晰化和規範化,又有賴於法院對於先行行為是否存在救濟空間、對後續行為予以實質審查的法益與限度、行政效率與階段性利益保護等問題的審慎判斷。制度變革的啟示,則包括行政行為效力制度的完善、導向一體的行政程序變革和主客觀均衡的現代訴訟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