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賴以建構的「知情權—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邏輯,先驗地接受了「知情權是人權」與「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是知情權實現的手段」的預設,混淆了作為主權者的「人民」與作為政府治理相對方的「公民」,因而也混淆了有關憲法體制組織和運行的「人民—人大—政府」之主權邏輯與「政府—公民」之治理邏輯,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從憲法體制中割裂開去。其後果是,既將依附於人大體制的憲法監督消解於無形,也由於與作為正當性來源的主權邏輯的斷裂而陷入合法性危機。並且,它曲解了公眾參與在憲法邏輯中的應有定位,使其脫離乃至僭越了政府治理的正常邏輯,不僅浪費了大量行政資源,還沖淡了基於直接利害關聯的公民信息公開訴求。有鑒於此,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回歸憲法主權邏輯與治理邏輯的二元結構,對應進行制度化構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