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強制證人出庭”條款及其但書(“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條款,涉及兩項基本權利--《憲法》第125條規定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和第49條規定的“婚姻、家庭受國家的保護”--的衝突,實踐中該條款的適用也存在爭議。該條款體現了刑訴法對憲法的具體化,但在兩項基本權利的保障上都存在不足,有待法律解釋之完善。基於法律的合憲性解釋以及在個案中的法益衡量,在婚姻家庭法益已非常淡漠的具體情境下,可以對該但書條款進行“目的性限縮”,從而得強制近親屬證人出庭質證。不同學科的法學者應該在憲法與部門法之間“交互影響”的認識下,為了法秩序的整體融貫,相向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