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14號案例對行政機關將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後能否再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予以明確。根據該案判決理由,法院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必須同時符合行為要件、時間要件以及處罰種類要件。但是在三要件的構成上,14號案例與其他規範性檔的規定存在著一定的衝突。三要件最重要的功能在於明確提出了刑事優先原則,但只是有限刑事優先,而不是絕對刑事優先。該案在案情事實中認定的行政機關的移送方式與已有的規定以及執法實踐有著差異,帶來了一定困惑,包括:針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採取何種步驟移送;移送後行政執法應處於何種狀態;移送後行政強制措施、強制執行能否實施;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如何折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