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9條針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口頭遺囑、贈與等事實,首次例外地將證明標準從“高度蓋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懷疑”,雖出於建立多層次民事證明標準體系、與民事實體法銜接等良好初衷,但實際存在諸多理論和實踐困境: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在民事訴訟領域缺乏足夠共識,並且可能衝擊高度蓋然性的一般標準;民刑證明標準的混搭會模糊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界限;與民事實體法規則相協調的證據不充分;美國法和德國法並未提供提高證明標準的比較法論據;提高證明標準顯示出對證明標準功能不切實際的期待;以規則提高標準的方式防範操作中的降低標準會引發規則指引的混亂。在高度蓋然性的“高”標準確立並嚴格適用後,未來中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體系的作業應主要指向“降低”而非“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