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的確立,標誌著選擇性司法的終結。但轉型期人民法院通過立案審查對糾紛進行選擇性司法又有其深刻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原因。以立案登記制取代立案審查制,首先體現為法院在立案程式上已從職權模式轉向訴權保障模式,更深層意義在於法院的司法角色或說職能應該有一個很大的變化。但在通過立案審查制採取選擇性司法的三大因素仍然存在,在我國社會仍將處於較長時期的社會轉型這一大背景下,平衡好立案登記制有訴必理、有案必立與受理“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之間的關係,必須處理好幾個方面問題:第一,把握好立案過程中登記與審查的關係;第二,確立司法有限的理念,明確受案範圍;第三,宣導糾紛多元化解,儘快建立訴前強制調解程式;第四,規制與防範不當行使訴權特別是濫訴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