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是論述了APEC成員合作反腐的法律依據及其總體要求。筆者認為,APEC成員間可以用於合作反腐的法律依據大致可以歸納為兩類:一類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法規範;另一類是APEC《聖地牙哥反腐敗和確保透明度承諾》、《亞太經合組織聖地牙哥反腐敗與提高透明度行動計畫》、《符拉迪沃斯托克反腐敗與提高透明度宣言》和《北京反腐敗宣言》等區域法律檔。這些法律規範對各成員體提出了四個方面的要求:從指導思想、立法技術和規範內容上著眼於行動綱領的合作共建;避免成員間應然的、實然的立法衝突;強化區域司法執法在立場、策略和措施上的配合;實現資訊共用和費用共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