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這個概念既難懂又模棱兩可,試圖闡明其意義的著述已為數不少。我將避開這個定義性問題,而只是簡單論及隱私的一個方面,即信息的保有或隱瞞。經濟學家對這個方面尤有興趣,因為對信息的研究已經成為經濟學的一個重要領域。迄今為止,信息經濟學關注諸如發佈廣告、欺詐、價格離散(price dispersion)、 找工作之類的主題,它們與顯性(主要為勞務和生活消費品)市場(explicit market)中的信息傳播以及--在更小程度上與--信息隱瞞有關。本文試圖對主要在私人語境--而非商業語境--中的信息傳播和隱瞞作一個經濟分析,這樣,本文涉及的主要是窺探、偷聽、“自吹自擂”、說閒話這樣的事項。私人語境和商業語境之間的區分並不總是明晰可辨或者相當管用,因此我也不會堅定不移地依循這種區分;然而,本文分析的重點是私人語境。本文第一部分闡述經濟分析。在這個部分,我順便評論一個反語,即從當前公共政策趨勢判斷,對個人隱私的評價似乎比對組織體隱私的評價要高得多,儘管將這種認識掉個個才更符合對該問題的經濟學分析。本文的第二部分檢討了侵權法保護商業語境和私人語境中的“隱私權”的原則(但只是簡單地討論了前者),並得出以下結論:法官在侵權判例中一直受到隱私經濟學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