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從法律概念和文本意義上講,“隱私”是地地道道的舶來品。不過,與其他同為舶來品的深奧的法學術語不同,儘管它的學理含義模糊難辨,但絲毫不影響它在我國法律市場中的受歡迎程度。君不見,無論是術業有專攻的法學專才,還是引車賣漿的普通大眾,對此話語均不陌生;而且,論者言及此語勢必滔滔,用者提及此語情將殷殷。何以如此?恐怕與我們每個人普遍擁有的不願讓他人干擾的心性有關。這同時也促使我花較大的力氣來鑽研這個熟悉而又陌生的東西,而且,更重要的,不僅僅要探討它是什麼,而且還考慮如何進行探討。在學理研究中,隱私在我國基本上是民法學研究對象,被視為人格權的一個載體。它與其他人格權及其載體一樣,被視為人格尊嚴和獨立的基本象徵,它們攜手將人在民法中塑造成具有至上地位的主體,從而與世俗之物隔離在不可通約的此岸和彼岸。毋庸置疑,這當然是有道理的。不過,當我們放寬視野來欣賞異域法律之景時,卻發現隱私不僅僅具有民法意義,還具有憲法意義,而且後者的價值可能更大。這就促使我們要更深入思考隱私的學術意義和實踐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