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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文摘)
201602 (20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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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擔保物權司法解釋起草中的重大爭議問題研究
作者
高聖平
中文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越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非經公司追認,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生效力,傳統法關於越權代表的相關規則並不適用於法定代表人越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金融擔保創新中屬於人的擔保的,應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肯定創新模式的效力;屬於物的擔保的,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不應承認其產生擔保物權的效力,但應肯定相關合同具有債法上的效力。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並存時,應當承認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間的求償權。
起訖頁
1-4
關鍵詞
越權代表
、
公司擔保
、
金融擔保創新
、
獨立保證
、
混合共同擔保
刊名
中國法學(文摘)
期數
201602 (2016:1期)
出版單位
中國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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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視域下夫妻財產制的價值轉向
該期刊-下一篇
累犯從嚴量刑適用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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