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的實施是當前中國環境法治的核心議題。在環保“新常態”和推進綠色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不應先驗地將地方政府視為阻礙環境法實施的消極因素,而是需要從微觀視角出發進行更為細化地分析。運用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假設—驗證”方法,對近年來具有代表性的PX事件的研究表明,環境法的實施情況並不能作為解釋PX事件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將廈門PX事件視為“範例”掩蓋了其複雜的博弈過程,反而對類似事件的合理解決造成阻礙。PX事件治理困境之根源,在於政府權力運作的短期性與隨意性。中國環境法實施現狀與公眾訴求之間的矛盾,源於行政權力運作的實踐邏輯,是一種“內生困境”而非“外在困境”,並不是簡單通過加大外部資源投入就能解決,而是要依賴制度性約束條件的轉變與改善,其關鍵環節在於實現政府決策模式從“嵌入”到“善治”的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