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環境公共利益的特殊屬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面臨著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風險等諸多潛在挑戰。為了應對這些挑戰,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突出強化了司法權,並要求行政權與司法權配合,這容易使司法權突破其職權範圍,從而損害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合理分工與權力平衡。從行政法治發展的一般經驗來看,在“夜警國家模式”到“福利國家模式”再到“風險社會模式”的過程中,行政權不斷擴張以實現對公共利益的充分保護,而司法權則關注對行政權的有效控制,確保其不偏離維護公共利益的軌道,即大體上遵循“相互尊重專長”和“行政權優先”等原則。現代環境公共事務十分複雜,需要以環境行政為主要應對手段,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須充分發揮行政權的專業性和司法權的監督作用,同時避免司法權對行政權造成不當干涉。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環境行政執法,並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主要發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