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虛假訴訟”被普遍認為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對此並無反映,實踐中“虛假訴訟”也沒有成為法院裁判此類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六項法定構成要件中,三項程式要件的理解與適用較為簡單,原告的起訴不能滿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數會在實體審理前予以駁回。原告主體適格問題較為複雜,一方面呈現程式要件的特徵,另一方面又有顯著的實體要件特徵。此外,通過裁判文書可以看出,“原裁判錯誤”這一要件的運行有複雜化傾向。為適度簡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司法實踐,法院應以原告的權利依據為中心,綜合審理、判斷“原告主體適格”、“權益受損”和“原裁判錯誤”這三項實體要件。同時,為規範該類訴訟的程式運行,增強審理的條理性,減少裁判的隨意性,法院應重視構成要件與程式階段、裁判結果之間的對應關係,並合理安排各個要件的審理(查)順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