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基督教“血罪”觀念影響,中世紀及近代普通法法院的英國法官與歐洲大陸的刑事法官一樣,往往為了避免地獄之災而遵循“規則依賴”的行為邏輯,“依證據裁判”而不是“依良心或確信的真相裁判”。當下中國的法官,在遇有壓力和涉及到職業風險的案件中,也往往遵循“規則依賴”、“機構依賴”和“制度依賴”的行為邏輯進行裁判,這不僅造成人為的錯案,還導致審委會制度、上訴制度扭曲。十八大以來實施的司法改革措施,有助於克服和消解法官的“依賴惰性”。但是,三大訴訟中大量的證明力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的《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兩個條款,不僅構成了“誰裁判誰負責”的制度性障礙,還可能讓法官重回“規則依賴”的舊途。因此,廢止或改造證明力規則、修改司法責任制中的相關條款就成為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