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一旦成為廣泛應用的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一般得向標準化組織承諾以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FRAND條件實施許可。儘管FRAND許可條件是對專利權人的約束,但因這個承諾沒有可操作性,現在有越來越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件進入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和法院。華為訴IDC一案說明,標準必要專利與一般專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專利權人在其專利許可市場占支配地位,權利人收取過高的專利許可費或者請求法院制止專利侵權的行為可能被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案件凸顯智慧財產權法和反壟斷法交叉領域的很多熱點問題,從而也帶給了我們很多思考,例如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第1句的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