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到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近代中國制定了多部憲法檔。我們考查其條文,發現其中雜糅了美、德、法等多國元素;制憲者在移植外國制度時,通過“獨立的思考”與“理性的選擇”,甚至有所“創作”。這其中一大創作便是融會貫通各國憲制,對議會主權原則作出重大修正與改良。具體而言,在政體的選擇與混合、制憲權的歸屬、憲法解釋機關的變動三個憲法重大問題上,近代中國經過短短三十幾年的摸索,居然與歐美“先進範式”相較毫不遜色、走到了比較憲法的前列。儘管在制憲事業上有所“創作”,近代中國並沒有將紙面的制度落實為憲法實踐,但這並不能抹殺近代中國制憲者的智識貢獻與憲制創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