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待遇條款語義抽象,作為條約規則直接適用,既容易引發適用分歧和裁決矛盾,也容易導致私人投資者濫訴,從而損害東道國經濟發展主權。國際社會試圖通過“習慣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之限制和“例外條款”之排除等立法技術厘清公平公正待遇內涵以達到限制濫訴和化解裁決不一致的目的,但卻陷入了條約規則適用的法方法困境。回歸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條約原則地位,並用“立法和司法”、“原則+規則”的法方法,不僅可以避免投資者直接依據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起訴和濫訴,而且保留了司法、仲裁機構在保證締約方原意的前提下合理解釋或適用條約的空間,平衡了私人投資者權利與東道國經濟管理主權之間的關係,最終達到化解公平公正待遇適用風險和法方法困境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