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13年公司資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額,廢除法定的驗資程式,採用完全認繳規則,工商登記不記載實繳出資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動因是降低公司設立成本,改善營商環境,但引發了關於債權人保護問題的激烈爭論。對於2013改革前後債權人保護機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2013改革引入了債權人保護機制的新範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資本制度可能更為有效。從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和法律改革理論的角度看,2013改革在債權人保護方面提供了法律淨收益,在方向和內容上具有正當性,符合“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總體改革精神,但改革過程付出變法成本,特別是由於一些爭議問題而導致的間接變法成本,建議及時處理這些問題,以後公司法改革應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評估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