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資本是一種多元的結構,並非只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專利,最早的法定資本制度出現在英國公司法中。即便在現代美國公司法中,也有法定資本的規則——資本維持原則。只是不同國家法定資本的規制重心/規制策略略有不同,有些國家偏重事前規制,有些國家偏重事後規制。而且,法定資本也是一種複雜的規範系統,它不僅屬於公司法的調控範疇,在會計法、破產法中也都有法定資本的規制痕跡。法定資本的改革必須是一種系統化的改革,而且任何公司資本制度都有其合約、經濟與文化基礎。大量的實證資料表明,我國取消最低註冊資本、改實繳制為合約繳納制等改革措施欠缺合約邏輯和經濟邏輯,也不符合我國的文化偏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