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要求環境法反映環境保護的本質,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目標。不法行為懲罰主義的環境法以行為人“不犯”為直接規制目標,無法控制由不同環境消費者實施的總行為;總行為控制制度以控制總行為作為法律的直接規制目標,可以控制總影響,便於實現既定的控制目標,但這種制度下的總行為控制邊界不一定符合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環境品質目標主義主張把環境品質目標確定為法律的直接規制目標,並根據環境品質目標的要求構建環境法。環境品質目標主義環境法是環保目標先定的法、政府負責的法、服從科學的法,既便于實現立法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又能使法定的環境保護目標更符合人與自然和諧的要求。環境品質目標主義環境法的制度主要有環境品質標準制度、環境決策制度、環境規劃制度和環境品質及環保業績評估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