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近日修法通過大眾運輸及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部分,而總統候選人也相繼提出身心障礙政策,此外,國內官、學近期也紛紛舉辦有關身心障礙議題的研討會。身心障礙議題近日受到更熱烈地關注,除了因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施行法(下稱 CRPD施行法)去年開始施行所帶來之效應外,也是當前社會運動蓬勃發展下,障權人士起身呼籲國家保障自身權利之故。「無障礙」議題,是許多障礙人士的切身之痛。一切人權的基礎來自於人性尊嚴,然而障礙人士無法在無障礙環境內自主獨立生活時,難認其有何人性尊嚴,也難以實現非障礙者平常視為理所當然的許多權利。對於無障礙的理解,在國際上是廣義而具有各種不同面向,著重物質空間理解的「無障礙空間」僅為其一。但囿於篇幅,本文僅以「無障礙空間」作為主軸,淺論美國及德國法制的實踐,主要著重該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判決層面的討論。此外,透過思考「身心障礙」之概念,也有助於理解為何無障礙空間之落實對障礙者是「權利」而非「福利」,亦能一併釐清過往視身心障礙者為國家社會福利體制下倚賴者的刻板印象。以下將分別就何謂「身心障礙」及「無障礙空間」的比較法圖像作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