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這個憲政國家的基本命題,除展現在我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外,針對身心障礙者,憲法第155條進一步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國家應予服務與救濟,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則要求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與發展,應建構無障礙環境、保障其保險與就醫、教育訓練、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這些追求法律上平等與實質平等的憲法條文,主要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加以落實。該法於總則第16條第1項揭示了不歧視原則的法律上平等,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協助,這兩項規定將身心障礙權益領域的平等,延伸到實質平等,並涵括公領域及私領域的落實。接著第17條政府應提供個別化、 多元化服務,這幾項條文勾勒出身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立法者並於醫療權益、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支持服務、經濟安全與保護服務等各章作了更詳盡的規範。整體而言,身權法的內容早已擺脫殘補式福利政策,而帶有社會模式的觀點,亦即法律上不再僅將「障礙」視為身心障礙者個人身體、智力或精神缺陷所致,而是社會整體對身心障礙者結構性排除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