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受毀損時,雖可修復,但於修復技術有其限度而無法完全修復,或雖可修復,然該物之價值若被認為修復後仍可能有隱藏未現之瑕疵時,縱經修復,該物交易價值仍將發生減損,而此乃實務、通說所稱「交易性貶值」或「交易價值減損」。以我國實務而論,最值得關注「交易價值減損」之案例,應為建物因鄰地施工時未注意防護而發生傾斜,或受有建物氯離子含量過高、漏水等之損害後,如何確認該建物及其座落之土地,於建物修復後是否仍發生「交易價值減損」之情形。由於建物一旦因上開損害而被認定為「傾斜屋」、「海砂屋」、「漏水屋」,其交易價格可能因此污名而低於相同條件之建物,故實務、通說均認為,受損者除可請求除去或減少瑕疵之修復費用,如證明修復後之建物將因背負污名而發生價格貶損,亦可另行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交易性貶值之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