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25年民國憲法草案的政體設計中,總統由獨立選舉方式產生,權力也進一步增強,特別是確認了總統作為行政首腦的權力與立法權,包括解散國會權、緊急命令權、修憲提議權等,其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在總統與內閣權力關係上,總統居於主導與支配地位,符合半總統制政體行政權分享的原則。行政與立法權力關係的設計,體現為民國議會對總統與國務員的彈劾權、議會對政府的不信任權以及總統的解散議會權。憲法草案半總統制政體模式的選擇,不僅是憲政學理的設計結果,還與北京臨時執政府主導制憲、制憲者對民初憲政制度實踐的經驗反思以及魏瑪共和國憲法影響等因素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