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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03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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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積極違反契約
並列篇名
Positive Breach of Contract
作者
赫爾曼•史韜伯
、
金可可
中文摘要
1900年《德國民法典》僅規定遲延、不能兩種給付障礙形態,以積極行為違反契約(瑕疵給付或違反不作為債務)時,並無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證成,學說上多有爭議。通過對學說與判例之精細檢討,史韜伯認為,積極違反契約,應類推第286條發生損害賠償義務,於雙務契約中,應類推第326條發生解除權或主張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拒絕履行亦屬積極違約之一種,債權人因此得進一步免於催告、備貨之義務。
起訖頁
126-141
關鍵詞
積極違反契約
、
債務不履行
、
瑕疵給付
、
加害給付
、
拒絕履行
、
損害賠償
、
解除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503 (2015:2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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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律適用法》中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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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的初創:1925年民國憲法草案的政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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