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與法經濟學在理論預設方面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但即使挾經濟學帝國主義之威,後者之財產法應用卻仍然有限。這是因為它們具有完全不同的核心概念--“財產權”與“產權”,二者在外延和效力上有著重大的差異。通過對“財產法”概念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變遷的仔細梳理,可以看出,它在本質上強調“對物”之基而凸顯默示外觀的推定優先性,“產權”則幻化為一束平權權利束來不斷進行順位的調整。因此,如果要進行法經濟學的財產法應用,“財產權”與“產權”一經疊加,就會發生“財產性同質化”作用,進而導致單向因果關係的逆轉和信息成本的無序擴張,引發社會秩序上交往安全的偏差。為此,我們應學習經濟學研究中科斯以“交易費用”的實存性前提對想像世界的替代,在法學研究中,同樣堅持找尋那些“真實而又易處理”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