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以含義寬泛的“行政行為”概念取代了“具體行政行為”,使其成為統領行政訴訟法全部條文的基礎概念。這將對我國行政行為法學研究和行政訴訟法的適用形成較大影響。就理論研究而言,法定行政行為的泛化將導致作為學術用語的行政行為的含義進一步稀薄,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存在被虛置的可能;就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而言,行政行為的寬泛界定一方面會促成由審判法官來完成區分審理物件、選擇適用相關法條的局面,增加法官在個案中選擇適用具體法條的負擔,而另一方面也可能進一步提升學術研究對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實踐的指導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