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搶犯罪是我國刑法上的一種特殊規定。一旦與盜竊、搶劫犯罪相結合,就成為一種結合犯式的入戶盜竊和入戶搶劫,在入罪的標準和法定刑的規定上就具有了諸多特殊性。在入戶殺人、強姦後,又起意竊財、劫財的案例中,由於入戶的行為在故意殺人和強姦中並沒有被評價,所以結合繼起的盜竊、搶劫,依然可以成立入戶盜竊和入戶搶劫。入戶盜竊少量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輕微暴力的行為,由於入戶以後的暴力使用既存在於盜竊的時間過程中,又發生在盜竊的空間現場裡,所以應以入戶搶劫罪認定。入戶盜竊尚未竊得財物或僅竊得極少財物,由於入戶盜竊僅僅是盜竊的子行為,未盜得財物應當以盜竊未遂認定。盜竊未遂是一次盜竊,但已經過評價,根據一行為不能重複評價的原則,不能計入多次盜竊中再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