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與人權保障具有緊密聯繫,但將環境權作為一項獨立人權的努力遭遇到諸多難題,實體性的環境權在國際法上尚未建立。為解決這一困境,學者們提出“通過人權實現環境權”的思路,強調程序性環境權的適用。這些權利得到國際環境法律文件的確認,具體包括:環境知情權、環境公眾參與權、環境司法救濟權。程序性環境權向國內法的轉化,關鍵問題不是如何“實施權利”,而在於如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體現相應內容。程序性環境權自身缺乏獨立的規範效力,不宜成為憲法上獨立的基本權利,其憲法規範基礎應從憲法民主原則和知情權、程序基本權、訴訟權等已有人權中加以確立。程序性環境權在我國的未來發展,應從解釋論和立法論兩個層面予以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