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金融之影響機制指向投資者保護程度,其具體機制有三:內在的公司治理、外在的通過法院的司法被動保護和國家的主動干預。第一種機制由於仍然依賴法院而難以自足,故相對不重要;後兩種機制意義較大且和一國法系淵源關聯密切。法系淵源會深刻影響國家機構的組織方式及權力運作方式。相對而言,普通法傳統可能更有利於金融發展。因為其司法能動性有利於靈活保護投資者、懲戒新型不當行為,較強的司法獨立也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國家干預。而大陸法系特別是法國法系司法機構較弱,國家干預過多,會對金融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雖然法系淵源並不意味著決定性的出身論,但人們應以此為鑒,進行相應的法律改革,如減少對金融市場的國家干預,增強法院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