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稀土案”的上訴機構報告顯示,作為雙邊協定的《中國入世議定書》,因為《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2條和以該第12條為依據的《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2條而成為《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多邊貿易協定的組成部分,從而具有了多邊屬性。議定書與多邊貿易協定在談判主體和過程、體系、內容等方面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中國入世議定書》的解釋在依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解釋規則的同時,需要更多地考慮締約過程,並結合相應的WTO多邊貿易協定規則進行解釋。當議定書對某一事項有特別規定時,應當首先適用議定書,再整體適用對同一事項做了規定的多邊貿易協定,而不限於該議定書條款所提及的多邊貿易協定具體條款。部長級會議和總理事會可以通過決議的方式明確《中國入世議定書》與WTO多邊貿易協定的法律關係和適用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