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主持人--智慧局王美花局長所言,臺灣的智慧財產法律制度起步得很早,但卻走得不快。於美歐日國家已有深入討論之諸多智慧財產議題,在我國仍缺少學說理論建構與實務個案,此亦為臺大法律學系黃銘傑教授於2008年初成立智慧財產判決研究會之主因,希冀能有學者、實務律師與法官共同討論的平台。本人有幸於進入學界之初即參與研究會活動,透過與實務先進之討論與學習過程,填補學者研究之盲點與過於理論之缺點。范曉玲律師於研究會中,屢屢分享其寶貴的實務經驗與觀點,本人獲益良多。例如:2012年1月6日智慧財產判決研究會報告「方法專利權侵害推定」(專利法第99條)議題時,范律師即特別提醒,前揭規定之原始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化學品發明,惟現今諸多發明是很小的零組件或1C設計,實務工作者之最大困難在於如何將一部專利法適用於所有技術領域與發明。范律師的提醒,對於本人在學界多年之研究有深遠影響,本場次討論的專利權間接侵害問題,亦同,新近美國實務之討論焦點在如何適用於遠距醫療、商業方法相關專利權,亦即專利法之條文解釋與適用應如何順應於新興技術領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