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同報告人剛剛於其報告最後指出,渠與范曉玲律師之相識,源於民事訴訟法,應該稱范律師為范老師,我與范律師最初的碰面,亦係源於民事訴訟法,當時亦稱范律師為范老師。在范律師剛從美國學稱歸國之際,我恰巧擔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主任,當初許多系上老師得知范律師將從美國學校畢業回國,即透過各種方式接洽,邀請范律師至我們系上講授民事訴訟法,范律師慨然答應,當時很少看到系上同學對於民事訴訟法如此熱衷而堂堂爆滿。為感謝范律師遠從台北來到中壢上課,而課程內容又是如此精彩,就由我代表系上出面感謝范律師,也因此而與范律師有了第一次接觸。當時的印象是,年輕、活力充沛,才華洋溢中不失謙遜。後來我轉至台大任教,與幾位志同道合的學界、實務界人士成立今天大家所看到的「智財判決研究會」,得悉范律師於此領域的精深鑽研,故邀請范律師加入我們研究會,范律師再次慨然答應我的邀請,其後頻繁出席各場研究會及春酒聚餐。最後一次看到范律師,也是在研究會的場合,范律師對於智財法與競爭法二者適用之糾葛,有其獨特見解,對此議題亦有深入研究,那一場研究會的主題,也是有關智財法與競爭法適用交錯之問題,亦因此故,今天的研討會,我們特別於第一場次設計出智財法與競爭法之交錯主題,以紀念我們的伙伴范律師。 |